广西钦州:首套房首付比降至20%,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40万

2022-11-21 20:23:56来源:搜狐焦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发布《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

措施提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调整为2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钦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存人单方在钦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年后仍未能出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区和主干道沿线的除外),经申请批准可改造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年限可同步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改造按程序申报。

措施要求,开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模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结构封顶节点后或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后,提供保函或相应资产担保的,可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费用。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 个人住房贷款 主体工程 开发项目 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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